1、我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2、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施工活动的企业。
3、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资产、主要人员、已完成的工程业绩和技术装备等条件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4、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工业信息化等有关部门配合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5、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交通运输、水利、通信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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