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
第八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应当向申请人所在地的许可机关提出。
承装、承修、承试电力设施的单位,在取得许可机关颁发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后,方可向工商管理部门申请营业执照或者变更营业范围。
第九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与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注册资本;
(三)具有与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设备、经营场所和相关资源;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具有与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技术职称,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五)具有与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专业人员,且不能同时在其他单位任职。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还应当具有规定年限内与申请的许可**类别和等级相适应的业绩。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应当具备本办法附件《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等级标准》规定的具体条件。
第十条 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许可**申请表;
(二)法人**明材料和净资产**明材料;
(三)主要设备及机具清单、经营场所**明材料;
(四)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专业技术任职资格**书等有关**明材料;
(五)工程技术人员、经济管理人员明细表及其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明文件;
(六)电工作业人员登记表。
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还需要提供规定年限内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报告及相关**明材料。
第十一条 合并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合并后新设单位的许可**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合并前各方中同类许可**的最高等级。
合并后新设单位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合并的**明材料;
(二)合并前各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第十二条 分立后新设单位,应当向许可机关重新申请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许可机关根据资产、人员和设备等情况,认定分立后至多一个单位部分或者全部延续分立前单位从事同类业务的业绩。
分立后新设单位的许可**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条件按照本办法予以核定,但不得高于分立前单位同类许可**等级。
分立后新设单位申请一级至三级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的,除提供第十条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供下列材料:
(一)分立的**明材料;
(二)业绩**明材料;
(三)原单位的承装(修、试)电力设施许可**。
联系我时,请说是在78建筑网看到的,谢谢!